发布者:胡智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14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某楼盘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交房5个月后,购房人委托本律师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 本案经一审判决,解除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退还了首付款、已付贷款。 点评: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购房人应积极行使。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