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智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 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了利息。次日,原告扣除 6 个月利息24万元,实际向被告银行转账176万元。之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委托本律师后。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归还176万元本金及利息。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