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智康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建材供应商,自2017年以来一直有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最终结算。双方业务往来直至2021年止。因被告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因特殊原因原告与被告的全部业务往来票据灭失,仅保存附联及复印件,被告因此不认可拖欠了货款。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因本案业务往来票据原件已灭失,经与原告沟通,寻找来送货人手书结算单、原告支付运费明细、送货人证言、出库人证言、业务员证言等证据与保存的附联及复印件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起诉事实。
判决内容:
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点评: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