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忠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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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启忠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368人看过 举报

2026-01-06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舟山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舟山市XX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汪**,女,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林**,男,19**年5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孙启忠,四川汉懿扬律所主任,执业年限20年以上,办案数千件,跨省办案合作团队:浙江舟山海山所副主任合伙人胡忠海(浙江省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9495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
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15107201210949517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