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浙江省舟山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9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舟山市XX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汪**,女,1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审被告:林**,男,19**年5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孙启忠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