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忠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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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张学**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启忠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530人看过 举报

2026-01-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点击了解更多案??号(2022)浙72民初**号

发布日期2023-04-21浏览次数13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号

原告:张***,男,1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海,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羽,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学平,男,1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马峙村四岙。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张**与被告张**、舟山市普陀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4月11日,原告张**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张**负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孙启忠,四川汉懿扬律所主任,执业年限20年以上,办案数千件,跨省办案合作团队:浙江舟山海山所副主任合伙人胡忠海(浙江省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9495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
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15107201210949517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