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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点击了解更多 | 案??号 | (2022)浙72民初**号 | |||
| 发布日期 | 2023-04-21 | 浏览次数 | 13 | |||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号
原告:张***,男,1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海,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飘羽,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学平,男,1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舟山市普陀区***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马峙村四岙。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张**与被告张**、舟山市普陀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4月11日,原告张**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张**负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孙启忠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