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忠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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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启忠团队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176人看过 举报

2026-01-06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XX**室。

负责人:王**,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男,1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2021)浙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分公司因与韩**达成和解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孙启忠,四川汉懿扬律所主任,执业年限20年以上,办案数千件,跨省办案合作团队:浙江舟山海山所副主任合伙人胡忠海(浙江省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1210949517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
四川汉懿扬律师事务所
15107201210949517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