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XX**室。
负责人:王**,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男,1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2021)浙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分公司因与韩**达成和解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孙启忠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