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7日凌晨,患者李某,女,64岁,因“腹痛6小时”前往某医院就诊,进行了体格检查,诊断为:腹痛,低钠血症,低钾血症,急性阑尾炎。2024年7月27日05:11分,患者李某因“腹痛10小时,心慌头晕乏力1小时”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晕厥原因待排,急性心肌梗死?肺栓塞?入院后予以一级护理、吸氧、心电血氧饱和度监测、禁食水、补液等对症处理。2024年7月27日06:40分,患者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呼吸循环衰竭(急性心肌梗塞?肺栓塞?)2、急性阑尾炎?3、低钾血症,低钠血症;4、盆腔积液。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李某死亡原因符合化脓性盆腔炎引起全身感染死亡。
#患方观点#
患方认为医方在对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行为:
具体理由:
(1)医方存在诊断错误的行为;
(2)医方存在用药错误的行为;
(3)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表现在门急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且存在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填写的“医嘱执行单”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病历资料系伪造,还存在体格检查不全面、未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断、未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等诸多过错诊疗行为。
综上,医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李某死亡,理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医院认为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结果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具体理由:
(1)本案患者李某系直肠癌、子宫内膜癌术后病人、身体情况差,入院前耽误时间长,现有医疗水平无法逆转疾病进程。
(2)患者死亡前住院医疗费,对该金额无异议,但该费用系治疗患者原发疾病的,不应计入本案赔偿项目。
(3)对于病历问题,病历系真实情况记载,并无伪造情况发生。
#鉴定意见#
医方对死者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1)询问病史欠仔细、无规范的查体和病历的书写、没有及时分析病人明确盆腔积液的关键检查结果和进一步积极检查,导致误诊和漏诊;
(2)急诊检查没有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和相应的处理;
(3)病人病情恶化为危重病人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抗休克抢救处理;
(4)医方在治疗记录、执行查对制度方面严重违反医疗常规的诸多技术和责任过错。
(5)患者自身的肿瘤的免疫力下降、疾病发展快、就诊时间晚,没有积极配合及时住院治疗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关系,也负有部分责任。
综上所述,医方对死者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负有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
(一)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通常被视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未规范书写病历
病历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关键检材,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和裁判结果。未规范书写病历以及病历不完整等,将无法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如此将会被鉴定机构认定存在过错,甚至可能会被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从而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意见#
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死者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负有主要责任,医院对李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医方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余万元。
#建议#
问诊需细莫轻慢,查体规范记心间;
病历书写要严整,检查结果速研判;
病情变化勤观察,抢救措施莫拖延;
行医每步皆尽责,医患安心两无憾。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省中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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