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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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过早将车祸外伤患者转入脊柱外科,不符合诊疗规范!I 吴律医法荟

作者:吴山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浏览:22次举报
2026-08-04

01

#基本案情#

患者,靳某某,男,58岁,2019年3月9日因车祸多发伤入住X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行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后续拔除引流管,3月15日转入脊柱外科实施骨折手术,术后患者雾化时反复不适,3月18日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患方观点#

1.过早拔除患者胸腔闭式引流管,导致胸腔内出血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

2.CT检查已提示患者右侧胸腔积液、右中下肺实变不张,医院未再次实施胸腔闭式引流处置;

3.患者接受雾化吸入时频繁出现呼吸困难等不适,医院未及时停止治疗,最终造成肋骨断端刺破血管;

4.患者病情突变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以上多项过错共同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

03

#医方观点#

1.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其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车祸损伤;

2.患者本身存在骨质疏松问题,骨折愈合速度慢,胸壁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胸腔迟发性出血具有偶然性;

3.患者病情进展急促、变化快,存在客观救治难度,抢救方案符合诊疗常规。

04

#司法鉴定意见#


患者尸检后,确认其因多发肋骨骨折、肺挫裂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医疗鉴定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


05

#过错分析#


1.违背首诊负责制制度,患者胸部创伤尚未稳定,医方过早将其转入脊柱外科,转科行为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转诊后未开展细致的病情观察与针对性治疗;

2.骨折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操作进一步加重患者原有胸部创伤;

3.诊疗过程中镇痛药物使用不合理,存在明显不足;

4.违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后,医方抢救工作不够及时、措施不到位。


06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认定X市人民医院诊疗过错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为75%。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2035元


07


#建议#


车祸全身受重创,仓促转科施术忙。

引流早撤留隐患,不适仍令续疗方。

病势骤生施救缓,一朝殒命断人肠。

七分主责尘埃定,复合伤情细考量。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省中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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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医疗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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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医疗法律团队,由资深医疗专业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均具备“医学+法学”双重能力,深谙医疗行业规则与法律风险防控。团队深耕医疗法律领域多年,业务涵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合同纠纷、非法行医与医疗欺诈、医疗器械及药品责任等全链条维权。团队的“三阶维权体系”——医学证据固化、多学科联合诉讼策略定制、全程心理疏导支持,并配套快速响应专线、多学科协作办案、量化风险评估报告等特色服务,致力于以专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规范,让每一份委托都成为正义的起点。


END


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九三学社社员,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
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86 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