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靳某某,男,58岁,2019年3月9日因车祸多发伤入住X市人民医院急诊外科,行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后续拔除引流管,3月15日转入脊柱外科实施骨折手术,术后患者雾化时反复不适,3月18日病情突变,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观点#
1.过早拔除患者胸腔闭式引流管,导致胸腔内出血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
2.CT检查已提示患者右侧胸腔积液、右中下肺实变不张,医院未再次实施胸腔闭式引流处置;
3.患者接受雾化吸入时频繁出现呼吸困难等不适,医院未及时停止治疗,最终造成肋骨断端刺破血管;
4.患者病情突变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延误最佳抢救时机。
以上多项过错共同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
#医方观点#
1.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其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车祸损伤;
2.患者本身存在骨质疏松问题,骨折愈合速度慢,胸壁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胸腔迟发性出血具有偶然性;
3.患者病情进展急促、变化快,存在客观救治难度,抢救方案符合诊疗常规。
#司法鉴定意见#
患者尸检后,确认其因多发肋骨骨折、肺挫裂伤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医疗鉴定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
#过错分析#
1.违背首诊负责制制度,患者胸部创伤尚未稳定,医方过早将其转入脊柱外科,转科行为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转诊后未开展细致的病情观察与针对性治疗;
2.骨折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操作进一步加重患者原有胸部创伤;
3.诊疗过程中镇痛药物使用不合理,存在明显不足;
4.违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后,医方抢救工作不够及时、措施不到位。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认定X市人民医院诊疗过错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为75%。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2035元。
#建议#
车祸全身受重创,仓促转科施术忙。
引流早撤留隐患,不适仍令续疗方。
病势骤生施救缓,一朝殒命断人肠。
七分主责尘埃定,复合伤情细考量。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省中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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