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儿乐某某,男,6岁。2023年12月16日因"咳嗽一周"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接受地塞米松静脉输注。12月18日复诊。12月21日再次就诊,主诉"前日发热,体温最高40℃,精神萎靡"。门诊予头孢类药物静脉输注,输液过程中突发抽搐、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四肢强直、二便失禁等严重反应。后转至乙医院救治6日,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12月27日死亡。患儿家属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021587.9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1)病情评估不足:白细胞计数显著升高后,未进一步安排鉴别诊断检查(如病毒性心肌炎等),未建议住院治疗或上级医院转诊,反而加用头孢唑林钠;
(2)抢救不及时:出现过敏性休克典型症状后,未第一时间识别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
(3)用药不规范:头孢唑林钠使用剂量不明确,不能排除剂量因素导致过敏性休克。
原告认为乐某某在被告处就医,因被告不当医疗行为致死,其不当医疗行为与乐某某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观点#
(1)根据患者化验指标,具有抗菌素使用指征。
(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 2021年发布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中明确指出: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且患儿无明显过敏病史。
(3)对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建议通过司法鉴定认定。
#鉴定意见#
过错认定:
(1)首诊无糖皮质激素应用指征。
(2)复诊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
(3)使用头孢类抗菌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因果关系:上述过错诊疗行为与乐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56~95%,建议为75%。
责任程度: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力75%)。
#医疗过错分析#
(1)糖皮质激素使用不规范:违反《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指南》,无明确使用指征(如严重喘息、重症肺炎等).
(2)诊疗措施不到位:未重视全身性感染征象,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如病毒性心肌炎、脓毒症等),违反《儿科门诊诊疗常规》。
(3)用药注意义务缺失:未充分询问过敏史,未及时识别和处理过敏性休克。
(4)抢救措施不规范:未按《过敏性休克抢救指南》实施抢救,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充分。
#庭审意见#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患儿系在间质性肺炎基础上,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判令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3488.12元,驳回其他诉请。
#建议#
用药指征记心间,激素滥用存风险。
病情变化勤观察,及时收治莫迟缓。
完善检查辨病因,及时转诊勿拖延。
抗菌药物应谨慎,详问病史应为先。
抢救流程记心间,分秒必争渡险关!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省中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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