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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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山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浏览:32次举报
2026-08-04

01

#基本案情#

患儿乐某某,男,6岁。2023年12月16日因"咳嗽一周"至某医院门诊就诊,接受地塞米松静脉输注。12月18日复诊。12月21日再次就诊,主诉"前日发热,体温最高40℃,精神萎靡"。门诊予头孢类药物静脉输注,输液过程中突发抽搐、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四肢强直、二便失禁等严重反应。后转至乙医院救治6日,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12月27日死亡。患儿家属主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021587.9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02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

(1)病情评估不足:白细胞计数显著升高后,未进一步安排鉴别诊断检查(如病毒性心肌炎等),未建议住院治疗或上级医院转诊,反而加用头孢唑林钠;

(2)抢救不及时:出现过敏性休克典型症状后,未第一时间识别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

(3)用药不规范:头孢唑林钠使用剂量不明确,不能排除剂量因素导致过敏性休克。

原告认为乐某某在被告处就医,因被告不当医疗行为致死,其不当医疗行为与乐某某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03

#医方观点#

(1)根据患者化验指标,具有抗菌素使用指征。

(2)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 2021年发布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皮肤试验指导原则(2021年版)》中明确指出: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且患儿无明显过敏病史。

(3)对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建议通过司法鉴定认定。

04

#鉴定意见#


过错认定:

(1)首诊无糖皮质激素应用指征

(2)复诊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

(3)使用头孢类抗菌素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因果关系:上述过错诊疗行为与乐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56~95%,建议为75%

责任程度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力75%)。


05

#医疗过错分析#


(1)糖皮质激素使用不规范:违反《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指南》,无明确使用指征(如严重喘息、重症肺炎等).

(2)诊疗措施不到位未重视全身性感染征象,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如病毒性心肌炎、脓毒症等),违反《儿科门诊诊疗常规》。    

(3)用药注意义务缺失:未充分询问过敏史,未及时识别和处理过敏性休克

(4)抢救措施不规范:未按《过敏性休克抢救指南》实施抢救,抢救不及时、措施不充分。


06


#庭审意见#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患儿系在间质性肺炎基础上,因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判令医方承担75%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07


#法院判决#


判决医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3488.12元,驳回其他诉请。


08


#建议#


用药指征记心间,激素滥用存风险。

病情变化勤观察,及时收治莫迟缓。

完善检查辨病因,及时转诊勿拖延。

抗菌药物应谨慎,详问病史应为先。

抢救流程记心间,分秒必争渡险关!


转载于公众号:山东省中医院公共事业发展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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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医疗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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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医疗法律团队,由资深医疗专业律师组成,团队成员均具备“医学+法学”双重能力,深谙医疗行业规则与法律风险防控。团队深耕医疗法律领域多年,业务涵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合同纠纷、非法行医与医疗欺诈、医疗器械及药品责任等全链条维权。团队的“三阶维权体系”——医学证据固化、多学科联合诉讼策略定制、全程心理疏导支持,并配套快速响应专线、多学科协作办案、量化风险评估报告等特色服务,致力于以专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规范,让每一份委托都成为正义的起点。



END



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九三学社社员,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
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86 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