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31日,肖某某在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继发性××双上中下涂(一)复治?2、结核性胸膜炎双侧涂(未)复治?3、支气管结核?4、××伴感染;5、矽肺?6、低氧血症;7、高尿酸血症;8、低钾血症。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4日,肖某某再次在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继发性××双上中下涂(-)培(-)复治?2、结核性胸膜炎双侧涂(未)复治?3、支气管结核?4、××伴感染I型呼吸衰竭;5、矽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日,肖某某又在公共卫生医疗中心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继发性××双上中下涂(-)培(-)复治?2、结核性胸膜炎双侧涂(未)复治?3、支气管结核?4、××低氧血症;5、尘肺?6、细胞免疫低下。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2月1日,肖某某在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机发性××;尘肺;肺动脉高压;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后肖某某认为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具状起诉。 法院审理 诉讼中,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认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存在以下不足(过错):对肖某某肺部感染慢性炎症病理改变引起的机化性××存在认识不足,没有对机化性××作出明确临床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对肖某某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肖某某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肖某某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复杂性,在诊断与鉴别诊断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综合考虑过错参与度拟定为15%-20%。一审法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对肖某某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0%。二审中,肖某某上诉认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肖建强的身体及心理受到伤害,无法继续工作,严重影响生活,应支付精神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医方存在过错的确对肖建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依据2021年1月1日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令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该司法解释已废止),同时笔者结合本地司法审判指南:“对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对肖建强肺部感染慢性炎症病理改变引起的机化性××存在认识不足,没有对机化性××作出明确临床诊断,存在过错,导致肖建强治疗疾病的过程延长,对肖建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得不到支持。 (本文系吴律普法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通知将立即删除)
吴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