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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因诊治力度不够,法院判赔19万余元|吴律普法

作者:吴山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9日,李某某“膀胱癌术后4年,血尿3天”第一次进入省医院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4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血尿,后于院诊断为膀胱尿路上皮癌,行经尿道膀胱肿瘤等离子电切术,术后病检示:尿路上皮癌。术后1年长期、规律使用“羟喜树碱”膀胱灌注化疗。病程中无血尿、尿频、尿急等不适。3天前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肉眼血尿,无尿频尿急、尿痛,不伴寒战、发热,腹痛腹胀等特殊不适,于当地医疔机构行泌尿系彩超示:膀胱实性占位,Ca?。现患者为求进一步治疗遂来院,门诊以“复发膀胱癌”收入该院。患者自患病以来,精神食欲可睡眠尚可,小便如上述,大便4~5天/次,黄色干结大便。体重无明显变化。既往史:既往身体一般;有“脑膜炎病史”。专科检查:T36.3℃,P74次/分,R20次/分,BP113/72mg。腹部外形正常,腹式呼吸存在,脐正常,腹部触诊柔,无压痛,无反跳痛,无肌紧张,无液波震颤,无振水音,无腹部包块。肝脏未触及,脾脏下未触及,肝浊音界存在,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无气过水声,无血管杂音。双肾无隆起,未扪及包块,无压痛、叩击痛,双侧输尿管走形区无压痛,未扪及包块,耻骨上区无隆起及压痛。辅助检查:B超(某县中医院2017-10-17):膀胱实性占位,膀胱癌?入院诊断:1、复发膀胱癌?2、膀胱癌电切术后。诊疗计划:1、泌尿外科护理常规;2、完善血常规、尿常规、输凝血全套、肝肾脏疾病试验,心电图、胸片等相关检查。

法院审理

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1、省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左侧输尿管瘘诊治力度不够的不足,应负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5%;2、李某某左侧输尿管尿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永久性肾脏造痿属五级伤残,无护理依赖;3、李某某目前系左侧永久性造瘘,原则上已无必然发生的再次手术、康复等相关费用,若有发生建议以临床实际为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述鉴定系经双方同意后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委托,李某某并未指出该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以及鉴定程序存在何种违法因素,同时结合前述一审法院对李某某针对鉴定结论异议的认定,对该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结合前述认定,省医院对李某某的上述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35%,故省医院应向李某某赔偿194315.13元。二审省医院上诉称:某司法鉴定所认定省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5%,李某某虽提出质询,但司法鉴定所并未修改其鉴定结论意见,一审法院酌定上调过错参与度为35%无事实和鉴定意见依据。二审中,经双方质证辩论,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问:在诉讼中法院是否可以酌定上调过错参与度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省医院在对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左侧输尿管瘘诊治力度不够的不足,应负次要责任。虽然鉴定意见建议参与度为25%,但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参与度评定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参与度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鉴定人对参与度的评定仅为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故省医院在治疗方面存在不严谨促进了李某某后续尿瘘的发生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酌定省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结果上调至35%的责任并无不当。

(本文系吴律普法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中国北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4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