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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作者:吴山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1次举报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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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负责人、中国北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4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