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严先生和柏女士因工作关系相识,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19年年初双方生育一女。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疫情期间因经济压力较大,男方到外地打工,常年聚少离多。两人因抚养女儿及生活开销等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严先生提出离婚,柏女士不同意离婚,表示自己一直在家照料家庭,若离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接受严先生的委托,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据律师调查了解当事人双方婚后未购置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也没有存款积蓄。
柏女士称严先生经常在外漂泊找工作,自己则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如要离婚必须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女儿出生至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家中父母一直在帮助照顾孩子,孩子应由其抚养。结婚以来,两人经常争吵,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在家庭事务等方面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的权利。适用条件: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需在离婚时由一方主动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担家事劳务的一方,在主张经济补偿时,需提供婚姻存续期间家事劳务的具体内容、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数量、投入时间与精力说明等方面的证据。如证据能证明确实负担了较多的劳务,则主张能够获得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财产来源,应为另一方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从另一方所分得的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提供了家事劳务的一方。补偿的方式不局限于金钱,还可以扩展到房屋的归属、居住权等方面。
本案中,女方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消费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日常生活消费的支出情况,不能证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动等义务。且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有财产,现实情况是双方均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积累了夫妻共同财产。严先生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关于子女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案中,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女方父母出具声明,愿意协助抚养孩子。因严先生无工作及收入,结合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抚养费不宜过高。若严先生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在有一定经济能力后,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关于家暴
女方出具了2020年4月某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聊天显示女方说:“你砸我门,我就报警。你家暴我,怕你再对我造成人身伤害。”男方说:“我说过了,不会再打你”。从聊天记录来看,究竟客观事实是怎么样的,除了当事人双方,其他人都不清楚,且仅有这些聊天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严先生实施了家暴行为。生活中有的时候双方发生了争吵,一方进行道歉,不代表道歉的一方行为上确实存在错误。综合各方面因素看,不能认定严先生有家暴行为。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分居已达两年零八个月,且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柏女士抚养,严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严先生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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