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白先生与张女士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朋友。自2021年9月起,白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多种方式向张女士转账,双方经微信沟通协商,确定张女士向白先生借款共计24万元,张女士偿还部分后仍余230700元未还。双方签订“欠条”,载明:张女士承诺每月15号偿还白先生5000元至230700元还清时止。直至2022年年底,张女士以没钱为由,一直没有按约定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没有通知债权人中止履行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视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债权人以违约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的履行期待权落空为由,进而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可了张律师的主张,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白某某借款23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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