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该彩礼应当返还,但结合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按35%的比例适当返还彩礼。
刘某与王某经互加微信聊天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21年11月起,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形下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刘某给予王某彩礼188000元,王某回礼117000元。2022年年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手,刘某要求返还彩礼71000元遭到对方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规定只有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男方才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经质证双方对彩礼71000元均无异议,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该彩礼应当返还,但结合双方已实际同居生活一段时间的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按35%的比例适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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