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晶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6810869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被起诉要求还钱,对借条有异议怎么办?

作者:王晶晶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0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石某作为原告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律师团队接受李某的委托,在本案中代理被告。首先全面了解案情;其次考虑原告的诉讼策略,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最后制定应诉策略。
庭审中,原告石某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的《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二年内还清),今年年底五万元还清。欠款人:李某。

原告另提交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主要载明:原告:“你一会还500,一会还1000的这十几万啥时候能还完,你给我个时间。请你速回话。”

原告提交微信支付明细显示,被告给原告分批多次转钱合计4700元。

被告提交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被告:“你自己说要多少钱你才肯罢手”,原告:“你条子给打多少,你给我多少,把你给我过的钱除去”,被告:“心太黑,凭什么多要这么多钱”,原告:“那你借我这些钱你就得给我”,被告:“你有钱借给我吗?拿别人的欠条问我要钱有脸说这话,多年的朋友”。

原告自称,涉案款项为现金支付,2019年在姚某现金支付给被告的,被告说买车手头紧,需要用钱。被告对原告所述不认可,没有这个事情,没有买过车,没有收到原告的钱。

庭审后原告另提供《情况说明》:13万元的借条是原告替被告还姚某的55000元,替原告还孙某的20000元,剩余55000元作为这几年的利息。
019
原告

被告

案件处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


原告持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称涉案款项为现金支付,被告辩称未收到出借款并称该笔借款实为赌债,由5万元高利贷两次更改借条演变而来。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李某多次对原告要钱行为提出异议,其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还款。且原告诉称的借条形成过程、庭审中陈述的借款交付方式与原告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借款发生过程不一致,原告庭后提交的两份借条的形成时间与其情况说明中陈述的两份借条形成时间亦不相符。


故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并将案涉借款交付给被告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不应支付该笔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办理的关键是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据等借款凭证作为证据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并非唯一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如有其他反证证明双方借贷合意不真实,即可排除借款凭证的证明力。原告需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了借贷合意之外,还需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能成立,需提供例如转账记录,收到条等证据,否则借款人完全可以未收到借款进行抗辩,针对小额借款,法官尚可认为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但针对大额借款,法官必然产生合理怀疑,让其进一步举证证明已提供借款。本案中,原告以13万元借条起诉,无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出借资金,且有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李某多次对原告要钱行为提出异议,原告针对借条的形成过程又存在前后矛盾的陈述,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过合意并将案涉借款交付给被告,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王晶晶律师 已认证
  • 18568108692
  •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303分 (优于95.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篇 (优于82.53%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晶晶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9192 昨日访问量: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