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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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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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等***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伟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路万**、朱**因与被申请人胡**、高**、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万**、朱**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在路万**、朱**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之前,作为执行标的的案涉房屋已被司法拍卖,案涉房屋产权已由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取得,因此,路万**、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受理”是完全错误的。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申请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执行过程中,而原审裁定认定为是在执行标的物权利转移在前,原审裁定认定早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中,在路万**、朱**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之前,作为执行标的的涉案房屋已被司法拍卖,涉案房屋产权已由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取得。路万**、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二审裁定驳回路万**、朱**的起诉,并无不当。路万**、朱**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万**、朱**的再审申请

.杨伟婷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房地产案件诉讼、婚姻家庭该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再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