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伟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1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苏某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明知案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因此被申请人不应获得相应报酬,已收取的情况应予以返还,故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二)被申请人作为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应向申请人返还服务费用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苏某提交的证据虽证实***有限公司收取了“团购优惠款10000元”,但其对于该款项给付有明确的认知,并非没有法律根据的给付。苏某主张本案构成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如苏某认为双方之间就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两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