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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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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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等与汪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伟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姜某因与被申请人汪某,一审第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后,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所列的交接单联系客户要求客户办理交接,客户明确告知申请人汪某已经收取部分客户的款项。而且客户也拒绝结款,其要求找被申请人,并称是被申请人让其不进行结款。另外有部分即使是电话联系了,但是加微信客户仍然不通过。上述可以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办理完毕交接,被申请人所列的交接单的内容不属实,且由于被申请人恶意收取客户货款,实际未办理交接,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办理完毕交接,并未核对被申请人办理交接的内容是否全面。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未办理交接的损失是确实产生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进行赔偿。(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不仅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也应当是法定义务,且办理交接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能够交接的事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履行交接义务。(四)不诚信的员工采取一些非法手段获取公司的利益,不利于社会风气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原审法院未能公平公正,尊重案件事实来认定本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汪某提交意见称,(一)汪某从未收取过任何客户的款项,如果有,请拿出转账记录或者其他交付记录。汪某不可能在终止劳务关系后,还继续负责为姜某收款。姜某已收回来的货款,其也没有义务再告诉汪某,也没有再给汪某对应的回款提成。汪某尽了最大能力做了两次交接。姜某所谓的巨大损失,未经过生效判决进行确认。因此姜某所谓的新证据申请再审不应支持。(二)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三)原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四)姜某申请再审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具备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某一审中要求汪某办理交接手续、
  返还销售合同、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配合办理对账事务并赔偿损失。一、二审中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汪某曾约定销售货物必须签订合同、应付货款确认函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有限公司、科技公司内部对销售模式、销售流程、销售工作具体要求制定了管理规章制度。经审查双方以往销售、发货的微信聊天记录,通常是汪某销售货物后,在微信告知姜明康(姜某之弟)型号、数量、收货地址等信息,姜明康确认后发货,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提及销售合同、应付货款确认函等事项。汪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就包括本案30名客户在内的客户信息,即客户名称、联系方式、货物明细、结款及欠款金额、客户微信账号内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等向姜某进行了交接。关于姜某要求汪某赔偿损失893015元的请求。该893015元均为客户未付货款,姜某可根据汪某交接的客户资料向买方主张相应款项。姜某要求汪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结果正确。姜某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综上,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杨伟婷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房地产案件诉讼、婚姻家庭该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再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