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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关于租车的纠纷与争议

发布者:邓代雪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黔0102民初16840号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融资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代雪、王立彩,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

原告某某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人民币36875.28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218.82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

4、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华晨金杯汽车(车牌号:贵J×××**,发动机号:19602494,车架号:LM6EKK3D8KX404344)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43109元用于购置华晨金杯汽车(发动机号:19602494,车架号:LM6EKK3D8KX404344)。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连续多次逾期未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其所拖欠租金均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日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和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等。

同时,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抵押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物(租赁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等。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T20191025CG0024),约定:“第一条,出租人、承租人一致同意,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申请,购买车辆(以下称为标的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应收取的全部租金由出租人购买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和应收取的融资收益构成。标的车辆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车辆的价款、保险、购置险、车船税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从出租人融资款项支付日的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以出租人短信通知为准,出租人在承租人所提供的银联卡上划款。第十条,1、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支付全部租金。若承租人在出租人规定时间内无法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赎回标的车辆,则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标的车辆,承租人无权对标的车辆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取回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1)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一期及以上或出现影响承租人偿还能力情形的;(2)承租人陷入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3)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与其失去联系的......2、出租人已经收回车辆的,并且承租人未在30天内赎回车辆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出租人进行车辆过户,同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车辆过户之前的逾期租金、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租金二者总和25%的违约金、以及过户中产生的所有费用;3、出租人未收回车辆的并要求解除合同时,承租人需支付全部已经到期未还的租金及其25%的违约金、未到期租金……5、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现场催收、查找或控制车辆、司法催收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其中出租人进行现场催收,承租人须承担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次的现场催收费用,催收函100元/次,律师函300元/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及保证人(如有)结清全部租金、违约金外,承租人另须向出租人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计算出的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附件《当事人融资信息、融资车辆信息》载明,购车总额:47109元,车辆品牌:金杯,发动机号:19602494,车架号:LM6EKK3D8KX404344,车辆融资总额:43109元,首期租金:4000元,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留购金:1元,每期租金1418.28元,保证金冲抵方式:不冲抵,租赁保证金0元……”合同落款处有原告签章及被告梁某某的署名及捺印。同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约定:“......第一条,为确保主合同项下抵押人付款义务的切实履行,有效保障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的实现,抵押人同意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信息见附件)向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担保。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属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管理权方面的争议、限制。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抵押人违约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抵押权人为确保其合同约定的权益实现需要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等,落款处有原告签章及被告署名捺印。此后,被告支付首付款4000元后将车辆提走,并在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上签字。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贵州中阳博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其余购车款43108元。2019年10月30日,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将案涉车辆抵押登记在原告名下,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被告在归还了10期融资租赁款项14182.8元后,从第11期即2020年9月25日起,未按约还款,尚欠25期融资租赁款36875.28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还款计划书》、银行电子回单、抵押登记查询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梁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梁某某支付所欠租金36875.28元、违约金9218.82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华晨金杯汽车(车牌号:贵J×××**,发动机号:19602494,车架号:LM6EKK3D8KX404344)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中,对此约定明确,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875.28元及违约金9218.82元;

三、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华晨金杯汽车(车牌号:贵J×××**,发动机号:19602494,车架号:LM6EKK3D8KX404344)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由梁某某负担。

邓代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22
  • 擅长领域:离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