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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关于手机租赁服务的纠纷争议

发布者:邓代雪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易某某与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5民初11556号

原告: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代雪,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

原告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未付租金2,987.46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87.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7‰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买断款498.95元(买断价2,698.95元-保证金2,200元)。

事实与理由:“漫尼有品平台”由温州漫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尼公司”)运营,通过支付宝小程序等为用户提供手机租赁服务。

漫尼公司与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签订的《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漫尼公司依据被告对租赁物的选定,租赁手机(手机型号:苹果|iPhone13128GB(首月5折)|蓝色+128GB;序列号:XXXXXX)一台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2个月,即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22日,每期租金497.91元,买断价款2,698.95元,保证金2,200元。

被告支付每期租金,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日,则被告应当在收到漫尼公司租转售通知后买断涉案产品并支付买断款,并按照逾期费率0.67‰/日支付违约金。

漫尼公司依约将涉案产品交付被告,然而,被告仅支付了6期租金后,便未再支付任何租金。

漫尼公司多次通知被告履约,但始终未收到被告拖欠的租金。2022年8月17日,漫尼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易某某并于后期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被告。

综上,原告易某某作为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涉案项下债权的受让人,在向被告催收租金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提交《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送达信息查询截图、订单系统截图、交易及账单详情、签收记录、催收记录、存证信息梳理资料等作为证据。

被告贾某未出庭应诉,亦未具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2年1月17日,被告(甲方、承租方)与案外人漫尼公司(乙方、出租方)签订《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漫尼公司租赁IPhone13手机,租赁物价值7,438.76元,租赁物总租金5,726.01元,租赁物单期租金497.91元,租期12,履约保证金2,2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付租(智能代扣/主动支付),买断价格2,698.95元,协议并约定了2022年2月起于每月20日支付租金。

合同第三条第6款买断约定:

1)甲方可在租赁到期后选择买断租赁物,本协议另有约定的,甲方应根据约定买断租赁物。

2)甲方选择或有义务买断租赁物的,应支付买断总价,买断总价相当于租赁物总租金+买断价格-甲方已付租金(不包括以租金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滞纳金等)……第四条第2款第(2)项履约保证金的充抵约定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且甲方应当立即补足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终止之日,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应付未付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第4款甲方的一次性付清租金义务及买断义务约定:发生以下情况的,构成甲方违约,除其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当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无论到期与否),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买断租赁物:(1)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等原因,致使甲方应当归还租赁物的,甲方逾期10个自然日仍未能归还租赁物……第八条违约责任第4款违约金第(2)项约定:甲方违约如存在逾期金额的,违约金标准为逾期金额0.67‰/日。

《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签订后,漫尼公司按约寄出手机,被告签收。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200元及前六期租金,自2022年7月20日应支付第七期租金之日起未再支付第七期及之后的租金,现租期已经届满数月。2022年8月17日,漫尼公司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贾某案件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等转让给原告。漫尼公司并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告在《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中预留的地址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经质证的由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与案外人漫尼公司签订的《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原告与案外人漫尼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被告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已支付后六期租金及归还租赁物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可认定原告所述相关事实成立,原告可在受让相关债权后,根据《漫尼有品租赁服务协议》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及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买断租赁物、支付买断价格差额,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诉请的买断价格差额亦未超过约定金额,故本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某某剩余未付租金2,987.46元;

二、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某某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87.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67‰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2,987.46元之日止;

三、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某某一次性买断款差额498.9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邓代雪律师,现执业于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4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取得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22
  • 擅长领域:离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