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江苏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XX、原审被告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5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5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2元予以退回。
邓代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