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国XX公司起诉山西XX公司,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其中包含《工程签证单》和《现场签证单》确认的77660元,而一审法院未对此诉讼请求作出审理,且在二审中未能达成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2019)晋06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00元予以退回。
邓代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