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邹XX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周XX上诉称,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云岩区的居住时间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云岩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贵阳市云岩区,云岩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争议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周XX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周XX提交的云岩区中华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的《证明》、周XX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案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社区正新居委会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的《证明》等四份证据材料以及房屋坐落的客观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周XX的经常居住地在贵阳市云岩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邓代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