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河南XX律师。
被告:单XX,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朱XX与被告单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2017年原告曾受雇于被告在天津市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2732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因被告久拖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732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单XX缺席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单XX欠原告朱XX工资款2732元的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酌定自原告朱XX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XX工资款273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73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