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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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讲证据,不能信口雌黄

作者:彭俊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1次举报
2021-03-11


打官司讲证据,不能信口雌黄

今上午开了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的庭。虽说案情简单,但是开庭过程中,被告律师开庭时的表现令人大跌眼镜。不是说被告律师未到庭、口出狂言或怎样,而是被告律师竟然信口开河、信口雌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完全不顾证据载明的事实,不断反复,只要有利于己,统统一揽子提交给法庭,也不论是否与本案有关系。

案情回顾:原被告分别是房地产开放企业和房产销售中介机构。就某一楼盘,双方签订了代销协议。由原告代销被告的楼盘,被告支付佣金。原告代销掉某一房屋,但因被告原因无法办理过户。被告已支付部分佣金,剩余大部分佣金未付。原告索要剩余佣金未果,故而委托起诉。

庭上,我方观点:代销合同约定我方带客户看房,并促成客户购买房屋。实际上,客户已按照被告方购房要求支付了绝大部分首付款;而且每月还在按期支付放款。我方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佣金。

被告答辩称:房屋未过户,原告中介义务未完成;未过户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应中止合同的履行;过户是订立分销合同的目的所在,现该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原告中介义务未完成。

我方提供的证据有:分销代理协议、客户支付预付金及后续房款的转账记录、订购单等证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与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被告与其他公司诉讼的受理通知书。

但分销代理协议上载明的被告方支付佣金的条件是:客户支付首付款后,被告支付佣金。

庭上,被告方完全不顾分销代理协议上载明的条款,贸然使用合同目的等抗辩,其利用合同目的的抗辩理由是订立分销代理协议的目的是出售掉房屋,而不是仅仅客户缴纳首付款等;也就是说除非房子过户或者网签了,否则我方的中介义务未完成。但实际情况却是,特别是分销代理协议上约定的被告方支付佣金的条款就是客户支付首付款。现,客户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还在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再者,未过户或网签,但是客户要一直在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已经用实际行动在履行购房合同的义务。因而可以认定无论是根据分销代理协议还是按照客户一直按时付款的具体行为来说,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方的中介义务已经完成。剩下的就是被告方履行其支付佣金的义务。但是被告却完全不顾证据事实,信口开河,滥用合同目的、不可抗力等条款,完全置客观事实于不顾。

庭上,当被告方提出发票开错问题时,简直气得我要破口大骂了。被告方说我方把发票类型开错了,可是前后我方开了两次发票,两次发票间隔时间近三个月,被告方能发现发票台头问题却发现不了发票类型,而且在第二次开完发票后,被告就在一周内支付部分佣金了。这就说明被告对我方开具的发票类型是没有意异议的,是认可的。而且根据后来的委托人所提交的证据也表明,发票类型的变更是得到对方财务人员同意的。啊!天呢!被告方在庭上公然地、堂而皇之的信口开河,真的是气的我破口大骂了。就这一点差点在庭上与对方吵起来。还好法官睿智,及时变换了庭审重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多么质朴的一句话,多么明确的一句话,多么简单的一句话,多么核心的一句话。这句话充分表达了民事诉讼的核心要义。提交证据,用证据说话,而不是建立在想象和信口开河的基础上,置客观事实不顾,只顾着自己逞口舌之争,只顾着在委托人面前表现,充当一个演员。

开了这么多次庭,这是不多的能让我在庭上就感到气愤的一次庭审,当然不是针对法官,完全是针对对方代理人,真的是胡说八道,信口开河的。

这也提示我们广大老百姓,遇到你不是特别信任的人或事物,一定要记得保留证据、保留下沟通交流的证据、痕迹,一定要做好取证、固定等工作,否则的话,在打官司时是非常被动的。

那么最后,给自己、也给广大朋友们一点提示及安慰:法官是明察秋毫的,不会任由对方胡说八道,案件的判决最终要落实到证据上来,最重要依据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的。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竭尽所有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代理的某合同诈骗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撤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北京隆安(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0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