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专业的事,让当事人放心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或许这就是为什么大学教育要分专业、分学科的道理了。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非机动车交通肇事的民事纠纷,从这个案子中深切体会到了民事纠纷、刑事辩护,乃至一切纠纷要有律师参与的道理了。
笔者与委托人素不相识。委托人为外卖小哥,在晚上送外卖的路上,与一辆下班后往家赶的医护人员发生了车辆碰撞,造成了车辆损坏与人员的轻微伤害。看似一件非常简单的纠纷,但真的要说起来时,确实曲折迂回。各种原因不得而知。
一、第一次事故认定委托人无责
交警处警后,并未当场做出事故认定,而是等到一个多月后才出具了委托人无责,受害人承担责任的认定。
按理说,事发路段有道路监控,应能很好的认定事故成因,但处警人员却迟迟未作出认定,这为以后的复核留下了空间。后,处警人员做出认定,认定受害人承担全责,委托人无责,理由就在于:事故发生在受害人超车过程中,未注意超车事宜,导致与委托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当然,事故认定事实部分,也说明了委托人的车辆当时并未悬挂车牌,无号牌标识。至于委托人之车辆是否有标识,在初接受委托时,并未阐明,也未加注意。这为以后的诉讼代理留下了伏笔。
二、事故复核结果为无法认定双方责任
事故认定出来后,受害人申请复核,复核理由大致如下:事故认定严重超出期限;事发时,委托人车辆无号牌标识,且为拼装车和机动车,应为事故发生承担全责。后,交警部门作出复核结果,为要求原处警单位重新作出认定。原处警单位经重新审查,作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的认定。据此,受害人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委托人作为诉讼小白,无法认识到诉讼的风险与后果,也无从知晓对案件该如何着手。遂经由互联网找到笔者。笔者经大致了解案件,查阅诉讼材料,有了心里判断,对委托人做出了一定答复。委托人遂委托笔者处理本案。
三、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巨额赔偿
因与委托人商量赔偿无果后,受害人将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金额6万余元。当然,相比机动车事故而言,该赔偿金额少之又少;但该案件,笔者认为即使是所求不到10万元也已经是远远超出了本案的所有损失了。对于受害人不合理的诉求,当然是一定要予以反驳的。
后经研究案件材料,笔者得以全部了解案情,并向委托人询问了有关案件的具体细节部分。经过研究判断,做出了全面的出庭准备。开庭日期如约而至,但因疫情原因,无法现场出庭,后经线上开庭,也全面充分的发表了代理意见。本案是非常典型的一起案件,为此,笔者将代理意见及质证意见粘贴如下,供广大读者参阅。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情况被告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所驾驶的车辆类型不是造成或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依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载明的由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均没有任何材料支撑,为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与猜测。首先需要澄清的事实是:答辩人所驾车辆不属于拼装车、也不是没有号牌标识。该车辆由答辩人通过正当途径购买,有发票,有销售记录,更有车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载明的所谓为拼装车、无号牌表示等均非事实。事故发生的当天,是因答辩人的车牌螺丝松动,掉落在其工作处,因而在发生事故时,给被答辩人造成了一种无号牌标识的错觉。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答辩人应交警支队的要求,将车辆的全部材料,包括车辆购买材料、号牌标识等,全部交给了交警支队;当时交警执法人员有拍照记录等,关于这一点,法庭可径直向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核实。因而,答辩人所驾驶车辆并非为拼装车或无号牌标识,也并非是机动车,更不能因此认为事故的发生皆是答辩人原因。
其次,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成因与行为人所驾车辆类型无关,与行为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有关。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未按交通规则行驶,才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也即是,即使行为人所驾车辆不能上路也仅仅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因所驾车辆不能上路,所以发生的事故都是该车原因;二者之间没有关联性。只有当所驾车辆对事故发生起作用时才能认定该车责任,否则无关联的认定车辆类型与事故发生有关,纯属臆断与误解。本案中,无论答辩人驾驶何种类型车辆,无论是否悬挂车票,只要其对事故发生无责,就不能认定其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更不能认为因此由答辩人承担事故责任。
因而,本案中车辆类型与是否造成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性。举例来说,假如答辩人驾驶套牌车,但只要其在行驶中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即使发生事故,也与其无关;不能因为所驾类型车辆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要求,就认为其一定承担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责任,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事故证明所确认的事实如下:首先,事故发生在被答辩人超车过程中;其次,事故发生是因被答辩人在超车过程中,其车辆右侧接触到答辩人车辆左侧发生的;这说明,被答辩人超车时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距离和车速,同时也说明是被答辩人车辆右侧主动触碰答辩人车辆左侧,并非是答辩人车辆主动碰触被答辩人车辆造成该起事故的。
2.事故证明载明明:造成此次事故的成因无法确认,并没有认定是因答辩人原因造成的此次事故,要求由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3.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相提并论,并不能仅凭事故责任就认定民事赔偿责任。首先,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同意而语,二者所依据的归责类型不同。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就有特殊性;因此,该份事故证明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答辩人所驾驶车辆及道路行驶均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事故却是发生被答辩人超车过程中。
综上,本案中,答辩人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况;答辩人所驾驶车辆类型与事故发生的责任没有关联性;被答辩人之所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彭俊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