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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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停车,乘客下车开门时致人伤亡,责任谁担?

作者:彭俊云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1次举报
2022-06-28


案情简介


某日,鲍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乘坐人滕某在打开右后侧车门时,车门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分析事故原因为:鲍某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通行及违规停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滕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与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是鲍某作为驾驶员,是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未按规定停车,且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滕某打开车门前未仔细观察周围情况,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两人对于车辆停放位置、车辆后方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乘客下车时机等选择方面,均负有注意义务,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行为结合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车辆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作为一个整体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本事故系鲍某与滕某在共同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两人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驾驶人与乘客之间的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鲍某、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转载自网络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竭尽所有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代理的某合同诈骗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撤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2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北京隆安(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20 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