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
被告:杨某(男)
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2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起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8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感情仍未缓和。2019年4月8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开庭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问题:被告不出庭应诉,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吗?
我国现阶段离婚率是居高不下,在实践中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2种方式,尤其是诉讼离婚在实践中占比很大。双方感情一旦破裂,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方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在被告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时,往往扬言说“只要我不出庭应诉,法院就不敢给我判离”。那么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怎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于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般要经过2次离婚诉讼法院才可能判离。对于被告无故主动缺席或者被动缺席的情况下(案件已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第一次诉讼离婚时,法院会缺席判决,不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原告第二次起诉时,被告仍然无故主动缺席或者被动缺席的(案件已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此时法院仍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仅解除婚姻关系,对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对子女抚养问题在原告方证据充分且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原告。
综上,司法实践中,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对于第一次诉讼离婚和第二次诉讼离婚时被告无故主动缺席或者被动缺席的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并非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会一律判决原、被告不准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