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毕迎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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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作者:刑辩律师毕迎桢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次举报

1、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

答: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原告主张还款的诉讼请求。

2、第三人仅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字摁印,借款到期后,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685条的规定,如果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保证人需要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3、怎么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法律怎么保护?

答:对于已经按照月息三分支付的自然利息,法律不在要求出借人退还。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5、借款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67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拖欠的人工工资可不可以起诉?

答:如果农民工手中有欠条或者其他可以证实拖欠人工工资的事实存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8、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拖欠的人工工资由谁承担支付义务?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9、拖欠人工工资后,除了起诉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答: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毕迎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系甘肃鑫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担任陇南市刑事辩护专家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以及道路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陇南
  • 执业单位:甘肃鑫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2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