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包括第三者占有?理论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不包括第三者占有。第二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还包括第三者占有。根据贪污罪对非法占有的文义解释,“非法占有”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并且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根据上述文义解释结合我国司法判例,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还包括第三者占有,其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无论是行为人自己占有,还是他人占有,都能排除真正权利人对财产的占有,致使受害人财产受损的事实存在。
第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法益,禁止不法行为侵害法益。如果正当的获利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此行为在刑法上当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之所以侵犯法益,侵犯的法益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该行为对合法权利人的财产造成事实上的侵害,同时直接破坏了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公正性,所以可以评价为对法益造成侵害。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指导案例第11号。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骗取旧房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国有土地确权,使无房户赵某某得到土地安置补偿,使不应获得土地安置补偿款的王某某获得了土地安置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贪污罪。
第三,国外刑法明文规定“非法占有”包括第三者占有。如《德国刑法》第263规定诈骗罪(非法占有)必须意图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得不法财产利益。
第四,如将“非法占有”的主体仅限为本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将面临他人占有如何定罪,定何罪,如何判处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势必造成刑法审判的不公平、不平衡,严重背离刑法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贪污罪对非法占有的文义解释并未限定“非法占有”的主体仅限为本人占有。结合司法判例,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包括非法占为己有,还包括第三者占有。
刑辩律师毕迎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