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电信诈骗已经成为新型诈骗的主要方式之一,电信诈骗是一种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电信手段实施欺诈的行为。犯罪分子通常冒充各种身份,如银行、保险、公安、法院等工作人员,以各种虚假信息诱骗受害人。受害人一旦轻信,便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个人信息泄露,此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迷惑性极强。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经常遇到,如果犯罪嫌疑人掩隐的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可否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笔者观点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两个档次,即“第一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次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有判处罚金的附加刑。根据2021年4月13日最高法《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数额在十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能否在法定刑以下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判处?
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反映情况来看,当前,办案机关对这一行为认定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认定和量刑建议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认定,应以实际查实的犯罪所得数额为限,对于未查明的不明流水资金不宜作为犯罪数额认定,但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对于量刑建议,坚持实质判断和综合判断原则,防止“唯数额论”。要综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作用等因素,全面把握社会危害性,依法妥当提出量刑建议。对组织、招募、介绍多人参与上述犯罪,或长期、多次参与上述犯罪的人员,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仅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的“卡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特别是在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综合主观恶性、参与次数、违法所得等其他情节,判处行为人3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畸重的,可根据其从犯的地位作用,依法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所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在符合特定情形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