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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案例|如何有效解决法律冲突

发布者:刑辩律师毕迎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7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原告文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装修宾馆,向文县XX银行申请抵押借款800万元,借款发放后,因开发商政体楼盘推迟交工时间,致使宾馆短期内无法办理装修手续批文。此时被告文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见被告经营状况良好,便同意该请求。借款合意达成后,原告通过第三方公司向被告的账户转账500万元,并签订了借据和借款协议。

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5次共计结息260万元,其后不论如何催要,被告再未偿还过分文本息。后原告起诉至文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500万元的借款本息。

文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文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县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欠付的利息272800元;二、自2020年6月1日起以年息9.7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发后,文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一时间从文县开车赶到我们律所,咨询上诉的事宜,拟聘请我所主任和我为其担任二审诉讼期间的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先把所有的证据材料梳理一遍,发现该500万元借款当中,350万元系套取金融机构借款转贷,当时恰逢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通过对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仔细研读后,发现新旧司法解释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规定不一致,另外根据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13款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第二次修订,该次修订过程中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带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现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由此可知,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这一问题的规定,该两部司法解释明显不一致。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解读来看,“一般而言,本规定对原有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内容作出修改或者新增规定,属于本规定与此前出台的其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情形,对此应当适用本规定”。既然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这一问题作了新修订,根据上述可知,应当适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更为合理。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另外根据一审判决书中认定350万元贷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事实来讲,该事实系原告自认事实。法条梳理清楚后,我们以此为切入点草拟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我们多次与主办法官沟通该案,起初,主办法官也认为350万元借款虽然涉及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但根据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该350万元借款并不当然无效。为此,我们查阅了大量与本案相似情况的判例和法律、法规,等判例打印出来之后,我们拿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又再一次来到主办法官的办公室沟通案件情况。这次我们通过摆事实与讲法律双管齐下的方法,最终让主办法官的内心有所松动,并且办案法官主动向我们借阅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此时我们估计本案发回重审的几率还是蛮大的,果不其然,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们领裁定书时,我们长松了一口气,与之前的预料可以说是分毫不差。

裁定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文县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点评: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文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委托我们作为发回重审的代理人,该案件目前还在等待发回重审的判决中。笔者想借此机会来说一下近些年来频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有些看似简单易操作,但真正透过现象看本质还是相当复杂难操作,如果想要达到动摇整个证据体系的目的,不仅要从证据上寻找有利点,而且还要解决好新旧法适用冲突的问题,才能达到预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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