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刑辩律师毕迎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某区某小学旁自家经营的某某文具店看店期间,被害人卢某某(案发时13周岁)到期店内挑选同学录,未选中,准备离开时,赵某某在其右胸部和背部各摸了一下,并以带卢某某挑选同学录为名将被害人带至同学录放置的货架前,在被害人再次挑选同学录的过程中,赵某某乘无人之际从身后楼包住卢某某,并用右手抚摸揉捏被害人的右胸部,左手抚摸被害人的左腰部,抚摸、揉捏长大3分钟左右,在被害人以没有购买的同学录为由要离开时,被害人赵某某遂停止猥亵行为。
案发后,侦查机关以赵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赵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第一时间赶到我们律所,拟聘请我为其担任辩护律师。
办案经过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递交委托手续。一边与公安机关协商会见被告人的事宜,一边准备为被告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公安机关听取我们的意见后,即不同意会见,也不同意取保候审,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公安机关最终同意我们会见被告人。
审查起诉阶段:等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之后,我再一次向主办检察官书面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主办检察官看完书面意见后,对我认真负责的态度,给予高评价,但给我的答复是,此案涉嫌猥亵儿童罪并且案发的地点在小学旁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所以不能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阅完卷后,我将所有案卷材料拷贝,拿到所里仔细研究,但复制的一张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无法观看。通过阅卷后发现,赵某某涉嫌的是猥亵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来看,情节轻微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具备法定加重情节,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时,他始终坚持并强调自己是清白的,没有对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不认罪的情形,笔者及时与办案法官取得联系,协商提前观看案发时的监控视频,经过协商后,办案法官也同意笔者的请求。等笔者看完案发监控视频后,在临近开庭前,笔者又再一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赵某某,此次会见,结合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给被告人定猥亵儿童罪,属于定罪准确。笔者希望通过说服,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做罪轻辩护。在会见过程中,笔者不仅将本案定性的证据同被告人分析,而且还将认罪认罚适用的制度条件同他讲了一遍。被告人听完笔者的讲述后,同意按照罪轻辩护走。
开庭时,受害人一方不仅要求对被告人判处5年以上的重刑,而且还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对此,被告人又再一次在法庭上坚持自己无罪的观点,无奈之下,笔者只好请求公诉人提前出示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被告人看完监控视频后,仍然坚持只是抱了受害人的腰一下,什么也没干的辩解观点,所以他不承认自己犯罪。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受害人一方在法庭上的情绪是相当激动,连哭带喊,大骂被告人。主审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后,公诉人及受害方代理律师发表意见时,因为被告人既不认罪,也不认罚,案发时在街面的文具店内,店外随时有第三人经过,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要件,本案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笔者首先对受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与理解,但笔者着重对以下问题进行辩论:1、本案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形;2、本案不属于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3、关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笔者着重对上述3个问题进行详细、深入阐述,庭审后,笔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从轻判处的事宜。最开始,办案法官也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差,未达成民事赔偿,故其也同意公诉人及受害方代理律师从重判处的建议。笔者经过多次沟通后,办案法官开始松口,会从轻判处,但量刑会在三年以上。之后,笔者从网上找到与本案相似的指导性案例,打印出来交给主办法官,在笔者不辞劳苦的奔波后,案件逐渐有了起色,主办法官告诉笔者,辩护人的意见她会慎重考虑,让我们等候判决。在千呼万唤的煎熬等待中,判决终于下发,与笔者之前的预料相差无几,可以算作成功辩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某、胡某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近几年来,猥亵儿童罪可谓是层出不穷,很多人认为,简单对儿童进行抚摸、抠摸等下流行为构不成猥亵儿童罪。但随着猥亵儿童罪的频发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殊不知,正因为这简单的抚摸、抠摸等行为,有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暂时失去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