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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取得轻判!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案情简介

主案犯林某和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男同性恋淫秽、色情直播行业的平台“**”APP。在该平台直播男性自慰、男同性恋肛交以及男性未成年人淫秽色情表演并以注册会员的方式吸引他人观看并打赏。该平台先后招募多名主播在该平台直播色情淫秽表演、获取男同性恋人员的关注及打赏。平台和主播按照相关比例分成会员打赏的资金。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APP软件进行淫秽色情直播,吸引观看人员打赏礼物,并将打赏的礼物兑换提现,收益共计1万元左右。2020年7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并退出收益所得。

辩护观点

1、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2、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评析

经过辩护律师的争取,虽然依法判处有罪,但是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严重性,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取得“实报实销”的刑期效果,并处罚金3000元,考虑到之前已经被关押了几个月时间,基本上是判决生效后就能刑满释放出来了,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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