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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判决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发布者:林智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2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11民初27392号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XD房。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黄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XX家”相关商标、名称进行经营;2.被告拆除与“XX家”相关的门头和招牌;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的家具订制企业,是“中国整体衣柜十大品牌”之一,依法在第20类商品上获得“LOVICAXX家”注册商标使用权。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XX家衣柜”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原告授予被告在湖南省××县作为“XX家衣柜”系列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涉案经销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被告在合同终止后,没有拆除“XX家”相关的门头和招牌,未将原告授予的各类证书归还给原告,一直在使用“XX家”相关的商标和名称进行经营。根据《“XX家衣柜”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第十二条合同的管理“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依本合同约定解除、甲乙任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在本合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三种情形)后乙方必须承诺:1、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经营甲方的XX家衣柜系列产品,不得再使用甲方的‘XX家衣柜’、‘诺家’相关的商标、名称进行经营。2、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结算并有义务返还相关的经营文件资料、相册、授权书及各类证书物品给甲方。3、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乙方必须拆除切不能再使用相关的门头、招牌等一切甲方授予的标识、物品,及将标识、物品归还甲方。4、如乙方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合同解除后30日内未完成以上②③项的结算、拆除、返还等事宜。延迟61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5、如乙方违反以上第①项的约定,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者本合同解除后,擅自经营XX家系列产品,擅自使用‘XX家衣柜’、‘诺家’相关的商标、名称及其他有关甲方知识产权的资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被告应当即刻停止使用原告的‘XX家衣柜’、‘诺家’相关的商标、名称进行经营,返还相关的经营文件资料、相册、授权书及各类证书物品,拆除与“XX家”相关的门头和招牌。同时,被告因迟延完成以上②③项的结算、拆除、返还等事宜超过61日以上而需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以及违反以上第①项的约定而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计应当支付违约金40万元。原告依法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根据《“XX家”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丽港城XX9-10号”,因而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黄XX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115XXXX6923号“LOVICAXX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为周XX,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0类,包括衣服罩(衣柜)、家具、家具门、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

  2017年12月31日,周XX与原告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第115XXXX6923号“LOVICAXX家”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2020年10月10日,周XX出具《授权委托书》,原告作为“LOVICAXX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15XXXX6923)的所有人,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2018年8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XX家”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18经销年度(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乙方经销甲方产品(“XX家”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经销商品“XX家”品牌系列产品。二、协议地区范围及授权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XX家”系列产品的授权经销商。2.甲方授权乙方在协议区域销售、宣传、推广、维护“XX家”品牌和“XX家”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协议区域范围为本合作目的而使用“XX家”商标及相关图标。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防止产品价格和市场互相冲击,甲方只能在本协议区域授权一家经销商。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专卖店只能摆放、推广和销售甲方“XX家”品牌系列产品(不与XX家品牌产品相冲突的其他相应配套产品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2.乙方须于2018年7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加盟费0元,支付市场保证金10000元。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须按附件约定的年计划还有月计划来完成“XX家”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金额500000元/年。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未达到年度销售量目标70%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下一年的经销合作意向。如本合同期内,乙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年度任务20%或半年达不到年度任务40%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资格或降级处理。八、订货和交货1.乙方通过公司XXX订货,按照《XX家云诺4D软件》《XX家工艺标准》对产品进行设计,并一键下单、跟单。3.乙方自行在XXX扣款下单。若因乙方付款延迟而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十一、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1.合同执行中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予以指出、警告,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纠正违约行为,并给予解除及协商解决。2.甲方查实乙方有违约行为时,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因违约行为遭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不予退还市场保证金。十二、合同的管理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依本合同约定解除、甲乙任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在本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后乙方必须承诺:1.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经营甲方的XX家系列产品,不得再使用甲方的“XX家”“诺家”相关的商标、名称进行经营。2.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结算并有义务返还相关的经营文件资料、相册、授权书及各类证书等物品给甲方。3.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乙方必须拆除且不能再使用相关的门头、招牌等一切甲方授予的标识、物品,及将标识、物品归还甲方。4.如乙方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未能完成以上第2、3项的结算、拆除、返还等事宜,延迟1~30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壹仟元/天;延迟31~60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捌万元;延迟61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拾万元。5.如乙方违反以上第1项的约定,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擅自经营XX家系列产品,擅自使用“XX家”“诺家”相关的商标、名称及其他有关甲方知识产权的资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违约金叁拾万元。十三、合同期限1.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附件一:乙方年度任务目标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订之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的任务目标为500000元/年。XX家系列产品订单交货期。附件四:《经销商支持政策》一、开业支持:1.新店开业支持,公司设立专业开业团队,店面运营管理培训指导,全方位解决店面开业期间店面形象完善、样柜安装、饰品布置、技术、计价策略等支持。2.团队再培训支持。3.公司巨资开发XX家专用链接XXX的云技术信息化平台软件支持经销商,开业前培训使用。二、店面装修补贴支持。三、样板支持。四、开业礼包支持,包括十环认证、中国衣柜十大品牌、工业电商诚信企业、投资潜力品牌、中国衣柜十佳品牌、全国工商衣柜专委会副会长、广东衣柜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广东省定制家具协会成员单位、甲醛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小样板等,开业礼包表格的“价格”处均注明为免费。涉案合同注明了被告的联系地址为湖南省××县雪峰建材城,联系电话为177XXXX5020、173XXXX1645。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现场照片及视频四段,拟证明被告超过61天没有拆除门头、招牌,返还各类证书并仍以“XX家”名义进行经营的事实。其中,文件名称为“XXX”的视频显示摄像人手持日期为2020年6月26日的《湖南日报》来到雪峰建材城,文件名称为“XXX”的视频显示摄像人来到墙上标注“雪峰建材城B2-106”的店铺(以下简称合同店铺),店铺从外面上锁,门头上有“LOVICA?XX家”“爱家就爱XX家”立体文字,外墙上的多处图文广告印有“LOVICA?XX家”及“爱家就爱XX家”文字。透过玻璃门查看,店内无人,可见店铺内收银台后的墙面上印有“LOVICA?XX家”及“爱家就爱XX家”文字。结合现场照片显示,店内展示陈列的样板柜子上放有印有“2012中国衣柜行业‘质量·服务’双十强示范企业XX家衣柜”内容的牌匾,衣柜里悬挂的短袖T恤上印有“LOVICA?XX家”标识,柜子里放置的纸袋上印有“LOVICA?XX家”标识,正对大门淡蓝色桌抽屉上有“LOVICA?XX家”铭牌。店内一处地上放有装箱的货物。

  为证明上述店铺为被告经营店铺,原告提交XX地图截图,显示“XX家全屋定制”的定位地点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雪峰建材城XX,XX地图上的搜索结果显示该店铺外装修及布局与原告现场拍摄店铺一致。

  为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XXX下单订货系统的平台,被告亦有实际下单的情况,双方的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提供了被告提货额度清单截屏。

  为证明其品牌影响力及投入,原告提交了荣誉证书、2018年XX家各经销商业绩统计报表、广告合同信息登记表、部分广告合同以及广告宣传图。

  为证明原告已经提供了经营指导及业务培训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交了培训的现场照片。

  此外,原告提供了XX家工厂搬迁通知、关于XX搜索2019年国家环保整顿的截图,证明原告于2018年6月搬厂是基于环保运动的大环境下客观因素被迫搬厂,而非原告主观因素造成的。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已经向全国的经销商发布过搬厂信息,并告知可能会因搬厂造成延迟交货的情况。若被告在发放搬厂通知之后下单就证明其已知晓并接受延迟交货的情况,被告应自行承担风险。

  以上事实,有《“XX家”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委托书、视频、照片、荣誉证书、统计报表、广告合同、XX地图截图、网页截图、搬迁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延迟61天未能拆除“XX家”门头、招牌,继续使用相关标识、物品,没有将经营文件资料、相册、授权书及各类证书等物品退还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违约金10万元;在本合同自然终止或本合同解除后,被告擅自经营XX家系列产品,擅自使用“XX家”相关的商标、名称及其他有关原告知识产权的资料,原告有权向被告追讨违约金30万元。现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同店铺的地址与涉案合同中被告的联系地址基本一致,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及相应反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拍摄的合同店铺为被告经营店铺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视频显示,合同店铺的门头招牌和外墙广告上使用了“XX家”标识,合同店铺内的样板柜体、纸袋、衣服、牌匾等使用“XX家”标识。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及相应反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认定被告在涉案合同解除后超过61天仍然在其店铺门头招牌、外墙广告及店铺内使用“XX家”标识,并对外经营,故原告有权依据前述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XX家”相关的商标、名称进行经营,拆除与“XX家”相关的门头和招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违约金,并主动调整降低违约金为200000元,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黄XX停止使用原告广州市XX公司的“XX家”相关的商标、名称进行经营;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XX拆除与“XX家”相关的门头和招牌;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XX支付原告广州市XX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XX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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