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智敏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XX5房。
法定代表人:任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3XXXX8342.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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