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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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部主任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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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例--赔偿金由原告要求的37万,最终判决赔偿4.5万元

发布者:唐艳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2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LOUIS 公司与被告某商行、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7月 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柯织虹独任审判,并于 2022 年 8 月 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某商行注销,原告变更其经营者N为被告。原告LOUIS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N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OUIS 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200 00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 000 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70 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在中国大陆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LOUIS 公司VUITTON”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有 160 多年的历史“LOUIS 公司VUITTON”商标及英文首写字母组合“”商标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原告仅通过其直营销售网络销售产品,该直营销售网络包括网站 (www.LOUIS 公司wuitton.com) 以及该网站所列专卖店。截至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的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等 33 个主要城市设立了 50 余家专卖店。INTERBRAND ( 全球最大的品牌咨询公司)发布的“2008 年领先奢侈品品牌排名”中,亚 LOUIS 公司VUITTON品牌价值位居榜首。2010 年, /LOUIS 公司VUITTON 再度荣登《福布斯》全球十个最有价值的奢侈品牌榜首。2011 年胡润发布的《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报告》显示, /LOUIS 公司VUITTON/路易威登蝉联中国富豪“最青睐的奢侈品牌”。根据全球领先的战略咨询公司贝恩公司 ( Bain&Company ) 发布的中国奢侈品市场研究,D /LOUIS 公司VUITTON/路易威登在 2011 年中国消费者最想拥有的三大奢侈品牌中位居首位。根据跨国市场研究公司明略行(MillwardBrownOptimor ) 的《BrandZ 全球最有价值品牌前 100名》研究报告,截至 2020 年, /LOUIS 公司VUITTON 已连续十五年高居全球最有价值奢侈品牌榜首,2020 年品牌价值高达 517 亿美元。原告第 2410119 号“LOUIS 公司VUITTON”、第 2410181号 “”第 2410112 号“滚”注册商标多次在司法程序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给予重点保护或跨类保护。

二、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N经营管理的位于某公司“百度”涉案商铺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 年 10 月 16 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涉案商户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件,购买价格人民币 180 元。2020 年 12 月 3 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被告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被告N的侵权行为,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并确保市场内不再出现任何形式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 12月8日出具了回函。原告此后发现被告N持续售假2021 年 1月 18 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再次在涉案商户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 130 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 项规定,被告N长期、持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某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为被告N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被告N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N律师答辩:1.关于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某商行已经于 2022 年 4月19 日办理注销登记,已经不存在侵权行为。2.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本案的权利人是LOUIS 公司,起诉状上无LOUIS 公司盖章,不能认定起诉状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的委托书的权限也没有证据证明。3.被告有正常的购货渠道,被告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且被告的产品大家都知道不是正品,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4.综合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等,原告起诉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

LOUIS 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其在中国登记注册了路易威登系列商标,包括: 1.第 241019 号“LOUIS 公司WUITT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8 类,范围包括皮毛;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坤包;背包;手提袋 (包);小钱袋;钱包等;有效期自 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2.第 2410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8 类,范围包括皮毛;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坤包;背包;手提袋 (包);小钱袋;钱包等;有效期自2016 年 1月 15 日至 2026年 1 月14 日3.第 241012号“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8 类,范围包括皮毛;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皮盒;坤包;背包;手提袋 (包);小钱袋;钱包等,有效期自 2016 年 1月 1 日至2026年1月14日。4.第 241017 号“LOUIS 公司VUITT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范围包括披肩; 短袜;长筒袜;围巾;手套 (服装);披巾帽子;鞋;毛衣;衬衫;套装;背心;领带,领结;背带等;有效期自 2016 年1月 15 日至 2026年 1月 14 日。5.第24102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范围包括披肩;短袜;长筒袜;围巾;手套 (服装 );披巾帽子;鞋;毛衣;衬衫;套装;背心;领带,领结;背带等,有效期自 2016年 1月15日至 2026年1月14日。6.第 241014 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5 类,范围包括披肩: 短袜,长筒袜; 围巾; 手套 (服装 ),披巾帽子,鞋;毛衣,衬衫,套装,背心,领带,领结;背带等: 有效期自2016 年 1月 15 日至2026年 1月 14 日。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路易威登 (LOUIS 公司VUITTON)” 品牌及其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 10 月16日,LOUIS 公司的代理人L到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对市场上涉嫌侵犯LOUIS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20 年 10 月 16 日下午,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随同LOUIS 公司的代理人L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 138 号,进入标有“XX商业步行街”字样招牌的商贸城,随后进入到了该商贸城中标有“2076”字样门牌及标有“百度”字样招牌的店铺。代理人L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从该店铺内购买了商品一件,并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 180 元货款。

2021 年 1月 18 日,LOUIS 公司的代理人L到宁波市永欣公证处,申请对市场上涉嫌侵犯LOUIS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21 年 1月 18 日下午,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随同路易威登的代理人L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进入标有“XXX商业步行街”字样招牌的商贸城,随后进入到了该商贸城中标有“XX”字样门牌及标有“百度”字样招牌的店铺。代理人L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从该店铺内购买了商品一件,并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 130 元货款。


经实物比对,上述商品为T恤衫和皮带,T 恤衫正面图案中有“”、“滋”、“LOUIS 公司VUITTON”的图标:皮带表面有“LOUIS 公司、“ ”图标。上述图标与LOUIS 公司的注册商标VUITTON”图形一致。

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9 月 21日,注册资本1 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房屋修缮、物业外墙维修、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公厕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楼宇清洁、垃圾清运 ( 渗滤运输 ) 、园林绿化、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外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出租、高层蓄水池清理、城市道路保洁服务等。

宁波市XX购物广场及美食城的业主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2020年 6 月 20 日,宁波市XX购物广场美食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制定了《宁波市XX购物广场美食城业主管理规约》( 以下简称《XX业主规约》 ) ,该规约约定: 根据本管理区域的特殊情况,实施以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或外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和管理的模式;业主对物业套内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除套内专有部分外的物业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任何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使用和处分;业主在装修店铺时,须自觉遵守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有关店铺装修的规定,同时接受房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企业以下权利: 根据本管理规约,由物业管理企业制订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店铺装修、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具体管理细则;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告知,公示,规劝,停止提供物业服务,走诉讼程序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 全体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水费、电费、物业费,其中电费水费价格在电力局和自来水公司价格基础上,加收水电流量损耗、税金、公共用电分摊等,加收的结余部分专款专用。

2019 年宁波市XX购物广场美食城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XX业委会) 与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 XX业委会将XX商业步行街委托给某公司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即某公司仅作为业务资金代管方,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收取酬金,为XX业委会实施定额定标物业服务。具体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通风道、电梯、公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等小区内设施设备;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场;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 道路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管理与物业相关业主档案材料。并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有关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2020年 7月 26 日,被告某公司及XX业委会共同发布《XX商业步行街修缮及形象改观三期工程施工通知》一份,该通知载明施工内容主要为墙体立面的粉刷、地下车库喷顶、瓦片修缮、雨沟更换、栏杆修复、雨棚更换及空调位置调整等,感谢广大经营户和业主配合,并请求对施工带来不便的谅解。

2020 年 12 月 3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某公司发送《关于要求你方制止市场内商户售假的律师函》一份,该函件载明: 我所受LOUIS 公司的委托,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近期对宁波XX商业步行街进行了调查,发现市场内有众多商铺在销售假冒LOUIS 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 10 月,LOUIS 公司对其中部分售假商铺(包括本案所涉商铺 )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现要求你方在收到本函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LOUIS 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确保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LOUIS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组织售假商户 (包括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实际经营者 ) 签署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LOUIS 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保证书

2020年 12 月8日,某公司回函称,我司依法受聘为宁波XX步行街购物广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聘请合同我司的工作性质是提供保洁、安保及设备维护方面的物业服务,根据合同享有一定报酬,我司非宁波XX步行街购物广场的市场运营租赁管理公司,XX购物广场内各商业用房均属于个人业主所有,相关商户依法缴纳物业费。对于贵方提出的相关商家售假行为,我司不知晓也无法确认,也无权管理,更无权要求商户签署承诺书。

另查明: N系某商行经营者,某商行于 2015 年 4 月14 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服装的零售,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 128 号-2076,该商行于 2022 年 4 月19 日注销本案中,LOUIS 公司为此支付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

以上事实由原告LOUIS 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实物、函,被告某公司提供的《XX业主规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法院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按照法兰西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诉讼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取得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权。被告N提出起诉书未盖公司公章且无授权,故并非原告真实意思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认证文件,故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具有法律效力,其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上签名未超越代理权限,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N是否具有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某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商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LOUIS 公司VUITTON”、“”u没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第 241019 号“LOUIS 公司VUITTON”、第 241081号“艺”、第 241012号“滋”、第 241017 号“LOUIS 公司VUITTON”第 241029号“”、第 241014 号“滋”注册商标相同,且属同一种商品,已经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N提出其有正当购货渠道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LOUIS 公司的上述商标均系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告N本身从事箱包零售的行业,理应了解相关产品信息,被告提供的销售单、发票等记载的购货金额明显低于LOUIS 公司正常销售的金额被告N理应知晓其购买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故对被告N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某商行实施了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某商行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某商行办理了注销手续,故其债务由经营者即被告N承担。构成商标侵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案涉店铺因注销不再继续经营,故要求其停止侵权已经没有必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被告某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具有市场管理责任,应当对案涉商铺承担事前告知义务以及事后监管义务,被告某公司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未履行监管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被告N及被告某公司认为,XX商业广场是业主自治广场,被告某公司仅是业委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卫生清洁、车辆管理等物业服务,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 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规定中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仍然主动为其提供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本案中.根据《XX业主规约》可见,XX商业步行街采用业主自治管理模式,故业主对其出租的房屋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嗣后XX业委会将XX商业步行街委托给被告某公司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载明的具体委托管理事项并不包括市场管理职责。原告主张该合同中约定被告某公司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负有采取批评、警告、规劝等措施的义务即属于市场管理职责,但被告提供的《XX业主规约》并未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案涉侵权行为进行约束,故不宜据此向被告某公司施加对侵权危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注意义务。原告另主张被告在公示栏中张贴了施工通知的行为属于市场管理,但该通知落款并不仅仅是被告某公司,亦有XX业委会,且通知内容的施工范围为商铺外部公共部位的维修,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并不能据此证明被告某公司负有市场管理职责。因此,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公司故意为案涉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原告关于主张被告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原告虽提供委托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但未提供付款凭证。故本院综合考虑到原告权利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的性质、期间、过错、后果,结合本案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取证、诉讼的事实,以及本案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N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OUIS 公司(LOUIS 公司) 经济损失 (含合理费用)45 000 元;

二、驳回原告LOUIS 公司( LOUIS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 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6 850 元,由原告LOUIS 公司(LOUIS 公司VUITTONMALLETIER ) 负担 3 008 元,被告N负担 3 842 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LOUIS 公司( LOUIS 公司VUITTONMALLETIER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N、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唐艳艳律师,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医疗健康法律部副主任,宁波市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知识产权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3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