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升晨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5日 6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负责人:陶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芜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宁、马升晨,被告胡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芜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6525.9元(医疗费90901.42元、后续治疗费23000元、残疾赔偿金75936元、误工费28800元、护理费1584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55657.42元,根据事故责任,原告主张226525.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82311.54元;
二、被告胡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458元,被告胡某某负担647元,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124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