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升晨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3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从事木材销售业务,自2010年左右就与被告有业务往来,长期向被告供货。双方有近十年交情,被告时而拖欠货款,原告亦能理解、宽限。自2018年起,被告拖欠货款不付。考虑到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合同,仓促去起诉的话难免会在拖欠的金额上扯皮甚至会出现被告赖账继而因举证不能败诉。因此律师建议原告先与被告对账让对方出局书面欠条固定证据。后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于2019年11月23日与原告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至此证据已经固定。后经诉讼,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这也是大多数生意场上的习惯,但是往往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证据不足败诉,这样的案例很多。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但是即使是这样认定了合同关系,那具体拖欠货款的金额也很难确定,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先行与对方进行对账,双方共同确定货款金额,并留下书面证据保证诉讼的主动权。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案的诉讼过程很顺利,而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拖欠货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大多数情况下,原告方会因为没有书面证据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律师建议在生意往来的过程中尽量与对方签署书面合同,即使不方便签书面合同,也应当及时对账保存证据。更多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可以联系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