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定财产制,另一种是约定财产制,并且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下面,着重讲一下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什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现,使夫妻双方不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夫妻财产制形式,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变更或者终止所设定的夫妻财产类型。
二、如何约定夫妻财产
(一)约定的要件
1、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作出显失公平损害对方权益的约定。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4、约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如果夫妻对某些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作出约定,该部分财产不作为约定财产,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
(二)约定的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产权属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三)约定的时间
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四)约定的种类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的效力
(一)内部效力
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
(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二)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知道”是关键。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这样的证据可以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该约定的声明书等等。因此,要想约定财产制对外有效,夫妻一定要告知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欲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负有告知义务,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与财产赠与
1、《民法典》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实践案例和理论学者很多倾向于夫妻间赠与比较类似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得随意撤销,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离婚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区分标准
1、目的不同:离婚协议以协议离婚为目的,而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以离婚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2、范围不同:离婚协议通常包括三方面内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夫妻约定财产制一般只包括财产方面的约定(财产权属、债权债务等);
3、生效条件不同:离婚协议以离婚这一事实的发生为生效条件,而夫妻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通常由双方约定,比如签字生效或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区分意义
区分离婚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法律不同,进而对其效力的认定也不同。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编来认定,只要协议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而离婚协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76条。假如协议离婚成功,则离婚协议就因为离婚这一事实的发生而生效。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假如协议离婚未成,就应认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夫妻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日趋多元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不仅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行使财产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因财产引起的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夫妻约定财产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更多夫妻的财产权益。
6年
3次 (优于83.88%的律师)
1次 (优于79.13%的律师)
11720分 (优于96.06%的律师)
一天内
30篇 (优于96.2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