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甲与配偶乙系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二人婚后共育有四名子女。乙于1993年去世,长子丙于2013年去世,甲于2020年去世。长子丙生前与妻子丁育有一女戊。甲、乙生前在该村95号院留有北房若干间,后又陆续增建南房、西房若干间。因未立遗嘱,五名继承人(两名在世的子女、两名代位继承人及儿媳丁)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
二、诉讼请求
原告(长女)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左移林律师代理诉讼,主张:
依法确认其对95号院内全部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鉴于其对建房有出资且长期赡养父母,请求酌情多分;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意见
次子、三子:同意均分,但反对原告多分。
孙女戊、儿媳丁:西房为其夫妻自建,不应纳入遗产;其余部分可均分,但不同意原告入住。
四、法院查明要点
北房系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属遗产范围。
南房由甲申请翻建,原告与两位弟弟均有出资;且建房时拆除了戊、丁部分原有房屋,丁、戊长期居住并对南房维护贡献较大。
西房无合法审批手续,且各方均认可由戊父母出资建造,原告主张甲曾出资2000元无充分证据。
无证据表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定多分条件。
五、裁判结果
原告对95号院内北房及南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驳回原告关于西房的分割请求;
驳回被告关于减少原告份额的抗辩;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六、案例启示
未立遗嘱的农村房产继承,应严格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及份额。
主张“多分”需举证证明“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事实,否则法院倾向均分。
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法院通常不予确权,亦不作为遗产分割。
建房出资、长期居住维护等情节可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但不足以改变均分原则。
七、代理律师
原告一审阶段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左移林律师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