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 年,刘小姐因两家关联机电安装公司长期混同用工却拒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安排年假,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后,两公司不服,向西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无须支付任何赔偿”。刘小姐遂委托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左律师全程代理应诉。
【代理思路】
锁定劳动关系
– 通过社保缴费记录、银行流水、钉钉认证信息等证据,证明 2017 年 12 月起刘小姐即接受第一原告管理,并由两公司交替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形成连续用工事实。击破“拒签劳动合同”说辞
– 原告未能提交被告本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原件,也无被告拒签的书面记录;其所谓“通知签订”文件既无送达证明,亦无被告确认痕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戳穿“已休年假”虚假考勤
– 原告提交的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员工签字或系统原始数据佐证;被告连续在职两年未享受带薪年假,依法应按 300% 日工资标准折算报酬。认定“混同用工”与“拖欠工资”
–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管理人员高度重合;2020 年 2–5 月疫情期间,公司单方推迟发薪且未与员工协商,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被告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左律师意见,判决:
确认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1 日期间刘小姐与第一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原告 7 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5 000 元;
第一原告 7 日内支付 2018–2019 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4 917.97 元;
第一原告 7 日内支付 2019 年 9 月 8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6 413.79 元;
第二原告对上述第 2、3 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高发领域的标杆案例。左移林律师通过多维度证据链锁定混同事实,成功推翻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已休年假”等抗辩,为劳动者争取到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及年假工资合计 3.6 万余元。判决再次明确:
关联公司交替用工、交叉发薪的,应认定为混同用工,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除能证明“劳动者拒签”且已书面通知外,须支付二倍工资;
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不得作为已休年假的有效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