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 年,劳动者 D 女士以“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9 月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医疗费等合计 8 万余元。甲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委托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左移林律师应诉。
【代理要点】
主体抗辩:
– D 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虽显示甲公司名义转账,但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关联企业,存在代发工资情形;
– 乙公司另行提供了 D 女士亲笔填写的《员工登记表》《离职申请单》等证据,载明入职、离职时间均与乙公司对应。证据质证:
– D 女士提交的通讯录、会议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均未出现甲公司名称或标识,无法证明其接受甲公司管理;
– 在先裁决(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 07730 号)已确认 D 女士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线与本案主张重叠。法律适用:
–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对“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承担举证责任;
–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形下,应综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实际管理等因素判断劳动关系归属,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认定。
【仲裁结果】
仲裁庭采纳左律师意见,认定 D 女士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甲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给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关联企业代发工资”情境下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劳动者如不能证明实际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约束与考核,仅凭银行流水无法确立劳动关系。左移林律师通过梳理两公司人员、财务、管理界限,成功帮助用人单位阻断不实索赔,避免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风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抗辩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