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要
亲属及财产
被继承人A(男)与B(女)系夫妻,育有五子女。
A于1988年去世;B于2020年去世;长子C于2019年去世,其配偶及子声明放弃继承。
诉争房屋原系A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1997年房改时由B以成本价买断,产权登记在B名下。购房合同明确折抵了A 47年工龄优惠。
2009年B立公证遗嘱:房屋由次子D个人继承。
2014年B又与D及其配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价格过户至D夫妻名下。2022年再次夫妻间转移,登记至D配偶个人名下。
争议焦点
已死亡配偶A的工龄优惠是否具有可继承的财产价值?
房屋已过户并完成二次转移,其他继承人是否仍有权分割?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诉讼请求(原告三子女共同委托左移林律师)
依法分割A工龄折抵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由原、被告四人平均继承;
诉讼费、评估费按比例承担。
三、被告抗辩
房屋系对D夫妻的“福利分房”,由D夫妻出资,产权已归其所有;
A工龄优惠仅为政策性福利,非遗产;
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四、法院审理要点
工龄优惠价值属于可继承财产
法院认定:按成本价购房时折抵已死亡配偶工龄所获得的政策性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死亡配偶的遗产。房屋产权转移不影响工龄价值补偿
B虽以1元过户,但处分的是“房屋整体产权”,并未消灭A工龄优惠价值的可继承性。D取得房屋后,应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时效与举证
工龄优惠价值一直未分割,处于共有状态,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D主张“多分”因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价值计算
房屋现值780.67万元,法院酌定1997年房改时市场价为23万余元,工龄优惠占比约71%,对应个人部分价值555,788.33元,由A的六位继承人(B及五子女)平均继承,各得92,631.39元。放弃与赠与
C的配偶及子虽口头放弃,但未书面表示,且嗣后明确将应得份额赠与D,故D仅需向其余三原告支付折价款。
五、裁判结果
D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分别向三原告支付折价款各138,947.08元(含C份额赠与因素);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评估费按继承比例分担。
六、典型意义
明确“亡者工龄优惠”具有可继承的财产价值;
房屋已过户或立有遗嘱,仍须就工龄价值补偿其他继承人;
口头或微信形式的“放弃继承”不产生法律效力;
主张“多分”需提供充分赡养证据。
七、代理律师
三原告一审阶段委托北京XX、左移林律师团队全程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