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环保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及服务合同,但在履行的过程中公司拖欠某环保公司合同款共计50余万元,某环保公司准备起诉各公司索要合同款。经分析,欠款的公司性质基本上均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工商户,另结合日常的合同款大部分均由股东或负责人直接支付,同时各公司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最终确定将公司及其股东、负责人均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各公司欠款均由公司及股东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某环保公司获得相对满意的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通过本案需要提示各位当事人,当存在被告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可以更大程度解决纠纷或促成调解,甚至保障最终的执行,所以起诉之前对被告性质的分析对于案件还是比较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