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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患抑郁症能否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左移林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5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小张变更由被告抚养;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育有一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于 2019 年 3 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确定婚生子小张由原告抚养。小张归原告抚养后,一直是由原告母亲照顾。2021 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出现抑郁倾向。2022 年 4 月原告被查出患有重度抑郁症,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在病情发作时,原告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另,原告父亲也突发严重疾病,原告母亲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原告的父亲,无法在北京继续照顾孩子。现原告因身体状况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原告都无力继续抚养小张,无法为其提供相对良好和健康的成长环 境。综上,为了使小张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张由被告抚养。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变更 抚养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 明原告已经确诊重度抑郁症,诊断意见仅是抑郁状态,原告并没 有因为抑郁症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也每月支付 3,000 元的抚养费, 原告并不存在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二、若孩子变更为被告 抚养,将使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和巨大变化,对孩子的成 长不利;三、被告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工作性质令被告无法照 顾孩子,被告的母亲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父母也无法协助被告照顾孩子; 四、被告已经将之前天津的房子出售,无法为孩 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综上,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 有利于其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张某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5 日经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 ( 2019 ) 京民初 2337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2 年 6 月 17 日生育小张。在张某某 张某离婚时,调解书约定小张张某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 养费 3,000 元。张某某现为抑郁状态并服药治疗,无固定收入来 源。婚生子小张表示想到天津和张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张某某张某作为小张的父母,均负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 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现没有稳 定的收入来源,且经北京回龙观医院诊断现为抑郁状态。张某 一名公务人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婚生子小张也明确表达了 不想在北京和妈妈一起生活,想到天津生活的意愿。原、被告均 陈述父母无法协助照顾小张,综合来看原、被告现在的生活情 况和婚生子小张的意愿,张某某要求变更小张抚养关系的诉 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 一 )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之子小张变更为随张某一起生活, 张某直接抚养。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明确法律规定1、抚养孩子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办案律师紧贴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提供身患抑郁症的证据并充分询问孩子意愿最终帮助当事人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变更了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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