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左移林律师
电话:15510049977
案情简介
骆先生2012年入职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后被派遣至北京某技术学院工作,期间签订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骆先生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仍要求骆先生提交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骆先生考虑到公司态度强硬,被迫提交了申请。至第5次签订合同时,骆先生再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提交个人自愿申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直接终止与骆先生劳动合同。骆先生就此提出仲裁,要求:1、确认2016.2.28-20206.30期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请求公司支付2016.2.28-20206.30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9741.05;3、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25137.68元。
裁决结果
北京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骆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3795.02元,北京某技术学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果分析
从裁决结果看,骆先生的请求仅被支持一项,支持的原因在于单位应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时无故终止应支付劳动者2N。另外两项没被支持,其中原因如下:最核心的原因就在于骆先生期间提交的自愿申请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骆先生签字,但未证明出系被迫提交,如果能够证明,可能前两项诉求能被部分支持(其中含有时效已过需被剔除的部分)。
律师提示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明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最好不要向单位妥协,更不要签对自己不利的文件材料,如果不得不签,一定要保留被迫为之的证据,这样不至于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出现被动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