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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梁某容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作者:梁瑜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1758次举报


答辩状

答辩人:梁某容,女,汉族。

代理人: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

被答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2012年7月19日,到期日是2013年7月19日,至今已过诉讼时效。

二、 答辩人并非本案还款义务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未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借款合意,要求答辩人直接还款没有法律依据。2012年3月,答辩人在朋友的饲料店玩,碰到前来发放传单的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柱等人。传单上的内容大致为宣传由银行牵头,引导农户联合成立合作社,免息贷款,政府扶持等政策。答辩人了解了传单内容后,在王某柱的热心介绍下有点心动。后来,银行便组织一批人去长沙望城三星公司学习,其中包括答辩人和某某公司的老板。学习回来后王某柱又多次到答辩人家里做工作,大力宣传如何整合农户资源,发展养殖行业。刚开始,答辩人自己没有公司,做不了这项业务,便给涟源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后来,答辩人自立门户,成立了涟源市农牧有限公司。答辩人在银行工作人员和长沙望城三星公司的人介绍之下认识了这些农户和饲料公司。是饲料公司和银行组织农户开会,要农户成立联保小组到银行贷款,然后统一向公司采购优质饲料,给予农户利息优惠和技术指导,通过银行+农户+公司+饲料厂的合作模式大力发展养殖业。第一次是到涟源市杨市镇一个姓邓的农户家,召集了20来户农户开会。第二次是在娄星区杉山镇付向东家里开会。第三次是在涟源市杨市镇板桥村彭国政家里开会。每次开会都是银行在主导,答辩人只是作为业务人员参加会议。因此在本案中,是农户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农户本人签字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银行发生借款合同关系的是农户,而不是答辩人。至于农户收到贷款之后自愿向涟源市新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款购买饲料,双方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与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答辩人仅仅是某某公司业务员,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更不是案涉贷款实际占用人,人民法院不应判决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三、 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就本案贷款签订担保合同。答辩人提供担保的是2012年8月23日签订的编号431301212082320678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其当时是为新公司提供的担保,并非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担保。其抵押也并非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抵押。请法院依法查明。

四、 答辩人并不存在实际占有农户贷款的行为。首先,根据银行与农户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由此可知,银行是根据农户的申请和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某某公司,用于购买饲料。其次,答辩人没有这么大的权利可以只手遮天,指使银行将农户的钱转入自己口袋。钱是银行贷款给农户后,由农户到银行签字,办理转账手续后,根据农户的指令转至某某公司的账户,并非转给答辩人。至于农户为何愿意贷款,是因为当时银行承诺无息。但是后来实际办理的时候签的却是14.58%的年利率,导致这些农户有意见。而某某公司用这些钱全部采购回来了饲料,但饲料送上门去,有些农户又拒收,有些农户要饲料的,公司就送去了,农户拒收的,饲料就滞留在了仓库腐烂变质。最后银行收不贷款,某某公司又送不掉饲料,形成了僵局。

五、 银行因追求业绩,对贷款对象审核不严,对客户虚假宣传,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银行在向农户宣传联保贷款的好处时,多次承诺免息,但却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4.58%,还有高额罚息。大部分农户又不懂法,他们觉得利息太高就干脆饲料不要钱也不还,以为这样就没事了,却不知最终还是要为无知行为买单。但这些不是答辩人造成的,不应由答辩人来承担。

六、 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答辩人署名的所谓答辩状,其中有很多细节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答辩人在本案中作出的答辩,不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既没有与被答辩人成立借款合同,也不是贷款的实际占用人,更无需承担利息和罚息的义务。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归还本金,承担利息和罚息,没有法律依据。银行自主决定贷款给农户,农户自主决定转款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统一为其购买饲料,前者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后者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贷款应由借款人归还,至于某某公司与农户之间,到底是某某公司供应的饲料价格过高违约,还是农户拒收饲料违约,都是与本案无关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更与答辩人无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

 

答辩人:  

2022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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