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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意见

作者:梁瑜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1次举报


郑某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律师意见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某杰妻子李碎哇的委托,指派梁瑜律师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犯罪嫌疑人郑卿杰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提出以下律师意见:

  1.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非法性判断,应当参照非法持有毒品、枪支等持有型犯罪中“非法性”的判断,即应当是通过购买、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信用卡。而不应认为只要是持有不属于自己的信用卡都是非法持有。本案嫌疑人持有的都是亲戚朋友的信用卡,都是经对方同意借来的,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虽然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转租信用卡。嫌疑人借用亲友信用卡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违规,而不是违法,不能因此认定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对于合法取得他人信用卡而言,因为取得行为合法,所以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的意图,都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 嫌疑人持有信用卡与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牵连行为,持有信用卡是为转账服务的,不应将持有信用卡的行为剥夺出来独立定罪。

    以上意见请检察官考虑并采纳为盼!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梁瑜律师

    20201229

    说明:检察院采纳了以上律师意见,删减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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